本文目录: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2、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3、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人;不得违反规定炒作股票;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保证义务外,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4、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5、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进行内幕交易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1、根据《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分析:一般会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4、法律分析: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5、根据新证券法,个人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财产处罚:更高罚款不超过五倍所得利润,但不低于一百万元。 行政处罚: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证券账户、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内幕交易司法解释通常会规定哪些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例如,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等行为,都可能被视为内幕交易。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 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一个于2007年3月6日颁布的条例。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之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八条中的“应当经中国 *** 批准”修改为“应当按照中国 *** 有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 之一百一十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之一百一十一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