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1、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4、单位自有住房出租管理办法
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1、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首先,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应该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而制定的行政法规。首先,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明确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首先是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对出租人、租户、中介机构等各方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的租赁房屋,同时需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新。
4、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5、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之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之一条规定主要强调其相关当事人的的权益以及本办法的法律效益,第二条是强度商品房租赁管理的对象,第三条规定了商品房租赁交易要遵循的原则,第四条强度商品房租赁的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部门。
3、法律主观: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 *** 规定的更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4、法律客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5、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6、申请条件 出租房屋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和《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出租的情形; 租赁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
2、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3、法律分析: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4、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单位自有住房出租管理办法
1、根据《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公有房屋需经过公开招租程序,并按照市场价确定租金。同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需实行动态管理。
2、法律主观:验证核实承租人的身份及经济能力。 房东在出租房屋时要核查承租人身份的真实性及租用物业为何种用途,了解承租人的基本生活来源,是否有固定工作等,以免对方交不起房租时发生租赁纠纷。
3、之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