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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交易中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从理论上期货交易的交易风险被控制在更低限度。 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
在历史低价还重仓抛空,在历史高价还重仓做多,容易爆仓,出现重大亏损,在这些区域头寸比例管理尤为重要,止损必须坚决,一旦转折亏损幅度巨大。
防范期货交易风险的措施 充分了解和认识期货交易的基本特点。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前必须对期货交易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掌握识别交易中欺诈行为的 *** ,维护自身权益。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中证500期指限制交易量
自2022年12月19日交易时起,在沪深300、中证500、中证1000、上证50股指期货上,客户某一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更大数量为500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一是调整股指期货日内开仓限制标准。中金所决定,自2015年9月7日起,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客户在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是自2019年4月22日结算时起,将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2%。二是自2019年4月22日起,将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调整为单个合约500手,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关于这个具体规定是:“一是调整股指期货日内开仓限制标准。中金所决定,自2015年9月7日起,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客户在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期货公司净资本是在净资产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3、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之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A项正确。
之一条 为防范和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条,制定本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答案】:B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